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计财发〔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油料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小麦促壮稳产、水稻集中育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多油并举提升油料产能。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推进渔业绿色发展,统筹抓好蔬菜、棉糖胶等生产。
(二)加强耕地保护、种业振兴、农机装备支撑保障。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东北黑土地保护,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实施畜禽良种补贴,稳定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持续提高品种选育水平,提升我国畜禽种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推进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用,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三)大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人才振兴。聚焦稳产保供目标任务,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培育高素质农民,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一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
(四)推进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深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等资源。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稳步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五)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富民产业,完善产业发展支撑保障和设施条件,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相关资金项目继续向脱贫县倾斜。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评价
(一)推进统筹使用。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统筹。
(二)细化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要求抓紧组织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水平、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沟通,于2022年6月30日前正式印发并以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同时,将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同步上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三)强化政策公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加强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和查询方式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过程管控。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2年7月起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3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深化绩效管理。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县(市、区)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4.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
一、稳定实施直接补贴政策
(二)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有关要求,尽快将补贴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工作流程,加快拨付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滞留资金。梳理资金拨付流程,建立定期调度制度,跟踪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做好执行分析,发放情况及时上报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加强“一卡通”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向代发银行同步发送账户明细,确保补贴真正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对因基础信息有误而造成发放失败的,及时根据银行反馈数据更正信息,严禁以拨作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
二、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质
(二)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利用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基地等平台载体,聚焦粮食稳产增产、大豆油料扩种、农产品有效供给等重点,根据不同区域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推动农业科技在县域层面转化应用。继续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激发各类推广主体活力,建立联动推广机制。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动物防疫)员。
三、发展壮大乡村产业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重点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淡水养殖、天然橡胶、棉花、食糖、奶类、种业、设施蔬菜等重要农产品,适当兼顾其他特色农产品,构建以产业强镇为基础、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省县乡梯次布局、点线面协同推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整体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三)支持种业发展。鼓励地方探索以保促用、保用结合的资源保护利用方式,持续加强育种创新基础性工作,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保护单位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四)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发展。围绕生产标准化、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完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支持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种质保存、特色品质保持和特征品质评价,推进全产业链生产标准化,挖掘农耕文化,加强宣传推介,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和品牌打造,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发展。
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和服务中心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其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
(二)推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聚焦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小农户生产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与标准,加强与其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的衔接配套,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安装与应用,探索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统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培训。启动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
(五)推动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优化完善补奖政策,健全“双控”和政策性任务确认机制,强化对“双控”业务量化考核,引导农担体系坚持聚焦主业,防范风险。加大对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乡村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政府部门、银行和其他担保机构的深度合作,助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发展首担、信用担。坚守底线思维,压实地方责任,探索通过标准风控模型、大数据预审等技术手段,加强项目管理,及时预警处置,在推动农担业务高质量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
附件2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
(二)开展耕地深松。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在适宜地区开展深松(深耕)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深松(深耕)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技术模式、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充分利用北斗作业监测手段保证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扩大作业监测范围。
(三)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和保护性耕作。继续聚焦黑土地保护重点县,集中连片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重点推广秸秆还田与“深翻+有机肥还田”等综合技术模式,开展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标准化示范推广。坚持“稳步扩面、质量为先”,针对玉米、大豆、小麦等旱作作物,支持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持续优化定型技术模式,稳步扩大实施面积,鼓励整乡整村整建制推进,加快高标准示范应用基地建设。
(四)实施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立足资源禀赋、突出生态保护、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探索科学有效轮作模式。在东北、黄淮海等地区实施粮豆轮作,在西北、黄淮海、西南和长江中下游等适宜地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在长江流域实施“一季稻+油菜”“一季稻+再生稻+油菜”轮作,在双季稻区实施“稻稻油”轮作,在北方农牧交错区和新疆次宜棉区推广棉花、玉米等与花生轮作或间套作,既通过豆科作物轮作倒茬,发挥固氮作用,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养分利用效率,又通过不同作物间轮作,降低病虫害发生,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快构建绿色种植制度,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同时,继续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实施休耕试点,休耕期间重点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促进耕地质量恢复提升。
二、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衰退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突出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适当增加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放流数量,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原则上仅支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放流物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买苗种、暂养、运输、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放流苗种支出,其中用于补贴购买苗种的支出不少于90%。
三、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扎实实施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对农牧民的补助奖励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按要求继续实施“一揽子”政策的地区,对支持草牧业发展的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发放严格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引导农户、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生产回收企业等实施主体,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降低使用强度。严格补贴地膜准入条件,禁止使用不达标地膜。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
(二)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加强资源台账建设,健全监测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培育推介一批秸秆产业化利用典型模式,形成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继续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县整县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支持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带动县域内畜禽粪污基本还田,打通种养循环堵点,推动化肥减量化。项目县要统筹考虑区域内种养实际,围绕试点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创新工作机制,抢抓关键农时,加快粪肥还田,推广适宜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业绿色发展。
附件3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三方面支出。具体实施要求按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2022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免疫质量和政策成效,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销毁的动物产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区域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附件4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提升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和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工作。具体实施要求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一、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
支持沿海省份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统筹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水产品产出、休闲渔业发展等各项功能,重点发展以生态资本保值增值为基础的养护型海洋牧场,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长期有效的管护机制,切实发挥国家级海洋牧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中央财政对部分第六批、第七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分年度进行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人工鱼礁、海藻种移植、信息化和管护平台等。
二、建设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着眼渔区乡村振兴,聚焦打造平安渔港、智慧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人文渔港,建设以中心渔港为核心的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所在地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统筹用好相关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形成财政引导、金融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多向投入格局。中央财政对沿海各地渔港经济区建设给予适当奖补。各地要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合理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压实管护责任。中央财政对通过中期评估的渔港经济区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三、建设远洋渔业基地
围绕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在有条件的重点区域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配套完善、保障有力、集聚广泛的远洋渔业基地,提升“走出去”水平,推动我国远洋渔业产业集聚以及与所在国的深度融合,实现内外联动、功能互补和产业协同的发展格局。承担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并拥有基地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境外基地还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许可等。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基地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企业已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基地相关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四、提升现代渔业设施设备水平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改善渔业设施设备,提升渔业设施设备现代化水平,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支持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渔业企业、渔民对捕捞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减少渔船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渔船安全等级,提升渔船自动化、智能化和现代化水平。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近海、远洋老旧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新材料和资源友好型渔船,支持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各地结合现有渔船改造标准,支持新能源渔船更新改造,降低渔船油耗,减轻碳排放。
(二)水产养殖和加工设施设备建设。支持持有养殖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渔民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养殖区或限养区发展深远海养殖。优先支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及选址在离大陆岸线10公里以上、水深20米以上的项目。支持具备水产品加工冷藏能力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优先支持主产地就地加工、淡水产品加工、大宗产品收储加工,以及脱贫地区特色水产品加工、稻渔和大水面等生态产品加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网箱式养殖装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等方面。
五、持续推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支持符合补助要求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开展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水产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提高内陆池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形成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尾水达标治理、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建立管护机制等方面。
六、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
(一)开展我国近岸近海外海渔业资源调查。采取当年补助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利用渔业资源专业科学调查船,辅以租用群众渔船,开展我国近岸近海外海渔业资源调查,逐步掌握渔业资源状况和变动趋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在我国禁渔区线内侧沿岸水域、禁渔区线外侧近海海域、包括周边渔业协定水域在内的外海海域,开展理化环境与生源要素、基础生产及鱼卵仔鱼、生物资源等方面调查。
(二)开展公海和过洋性渔业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采取当年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开展远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在公海和重要入渔国海域开展渔业资源生产性调查、综合科学调查、全球重要鱼种资源监测评估,按照项目类型和监测站位数(评估鱼种数)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补助。
(三)提升远洋渔业国际履约能力。鼓励引导远洋渔船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养护国际渔业资源,对远洋渔船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成果进行奖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以远洋渔船为单位,采取后补助方式,主要依据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得分分值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22号)有关规定计算。